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
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4年8月27日通过的《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4年11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12月4日
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2014年8月27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4年11月26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优化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监督检查以及相关城乡建设活动。
第三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区、特定地区设立的派出机构和在镇设立的工作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有关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依照法定权限负责辖区内的村庄规划审批和其他规划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依照法定权限负责辖区内的村庄规划编制和其他规划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辖区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 规划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进行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市人民政府进行城乡规划决策时,应当将规划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作为重要依据。未经规划委员会审议或者审议未通过的,市人民政府不予批准。城市总体规划、区域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和修改以及重大建设项目的设立和调整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规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若干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委员会的日常事务。专业委员会负责其职责范围内事项的审议。
规划委员会委员由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代表、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公众代表组成。其中,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公众代表委员人数应当超过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规划委员会对审议的表决事项实行票决制。每次参加会议人数应当不少于各委员会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参加会议的委员均享有表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