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2012修订)
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
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2年8月29日通过的《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修订)》,业经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12年11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12月14日
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
(2001年8月2日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1年9月2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2012年8月29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2012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 2012年12月14日公布 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提高城乡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下列情形: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违反城乡规划的事实持续存在的,属于违法建设的继续状态。
本条例施行前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是否属于违法建设,依照建设当时施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认定。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市、区、县级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职责分工查处违法建设。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和镇人民政府分别负责查处街道、镇辖区范围内违反乡村建设规划管理的违法建设。
城乡规划、国土房管、建设、工商、卫生、环保、城市管理、文化广电、公安、水务、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经费,并将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和城乡规划、国土房管、建设、工商、公安、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