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n建设工程因涉及多方主体、耗资大、专业多等原因,使得其本身具有较强的复杂性,同时因建设周期长使得其履行情况多变,进而导致最初签订的合同可能无法满足实际施工需要,由此,履行过程中便会出现需要对合同条款进行变更、补充、修订等的需求。而对合同条款的变更、补充、修订等受《
\r\n建设工程因涉及多方主体、耗资大、专业多等原因,使得其本身具有较强的复杂性,同时因建设周期长使得其履行情况多变,进而导致最初签订的合同可能无法满足实际施工需要,由此,履行过程中便会出现需要对合同条款进行变更、补充、修订等的需求。
\r\n如建设工程顺利推进、经竣工验收并结算,参建各方不存在纠纷,也未发生第三方投诉事件,则工程顺利完结,不会再就条款效力产生争议。但工程实践中,常常在最后的结算中,招标人与中标人就结算价款产生争议,当合同条款存在变更,此时各方将主张适用对其自身最有利的合同文本作为结算依据。此时,如何确保该等变更的效力便显得极其重要,但司法实践中对此存在不一样的观点,那么了解变更合同实质性条款的实务规则,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保护自身权利时便显得极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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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曾萍萍\n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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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zengpingping@tenetlaw.com\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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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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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下称“天衡”)成立于1993年,是一家立足于海峡西岸的高端商事律师事务所,以“管理风险,创造价值”为服务理念,业绩自2001年起至今稳居福建省首位。天衡在福建厦门、上海浦东、福建福州、福建泉州、福建龙岩设有五个大型办公室,办公面积超过7000平方米,拥有员工近400人,拥有执业律师260余人,同时荣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和“部级文明律师事务所”——中国律所的两项最高荣誉,蝉联ALB(《亚洲法律杂志》)“中国十佳成长律所”并入选“中国律所规模排名前30名”。\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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